第一条 凡我校已注册的在校学生,均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条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
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3%;
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4%;
三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10%;
各班实有学生人数乘以各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标准构成各班获得的奖学金总额。各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各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但不得突破奖学金总额,更不能搞平均分配。
第三条 凡受到学校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者,或单科成绩不到60分者,本学年不得享受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评定上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者。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年不评定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由各系(部)组织实施,学生处负责指导和协调,吸收学生代表和学生干部参加。候选名单确定后,公示一日,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评定。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按应获奖学金的学生比例和标准一次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