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解决学生学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用,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档次确定助学金档次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三)建档立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四)生活中铺张浪费,购买不必要的奢侈品,存在不良嗜好,不良习惯的学生;
第八条 名额分配:根据年度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学院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9月份评审之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以班为单位,由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标准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并公示。
(三)以学院为单位,由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初审,提出资助对象候选人及受助档次。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确定享受国家资助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 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一经发现,停发助学金。
第十三条 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追缴已发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追回或停发的助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每学年要积极参加义务劳动。
第十六条 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资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于国家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学院,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