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年评比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且学业成绩名次和综合测评总名次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排名靠前;
第六条 名额分配:根据年度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学院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一)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生,在9月份评审之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以班为单位,由各班认定评议小组,依据评选条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择优民主推荐。
(三)以学院为单位,由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确定推荐名单,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每年按教育厅规定时间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每年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