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院、高等职业院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9〕52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年评比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上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院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且学业成绩名次和综合测评总名次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排名靠前;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名额分配:根据年度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院系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审批程序
(一)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生,在9月份评审之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普通本科高院、高等职业院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以班为单位,由各班认定评议小组,依据评选条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择优民主推荐。
(三)以院系为单位,由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确定推荐名单,报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每年按教育厅规定时间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每年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学生处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