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专项资助资金是中央政府、省政府和学院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奖励和无偿资助。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名额分配:根据年度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分配名额。
(五)申请与评审: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评审程序:
①、以班为单位由各班认定评议小组,依据评选条件,择优民主推荐。
②、以系部为单位,由系部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确定候选人,公示期三天,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领导小组。
③、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推荐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审核,并 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六)发放及管理
1、国家奖学金由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3、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名额分配:根据年度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学生比例分配名额。
(五)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审批程序:
①、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生,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②、以班为单位,由各班认定评议小组,依据评选条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择优民主推荐。
③、以系部为单位,由系部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提出候选人,公示期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核。
④、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推荐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六)发放及管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3、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追回或停发的励志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三、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3档:一档为每人每年1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名额分配:根据年度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学生比例分配名额。
(五)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评审程序:
①、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②、以班为单位,由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标准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
③、以系部为单位,由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初审,提出资助对象候选人及受助档次。公示三日,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领导小组。
④、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享受国家资助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六)发放及管理
1、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2、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一经发现,停发助学金。
3、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追缴已发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追回或停发的助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四、学院专项资助资金
(一)奖励、资助对象:我院在校生中校级奖学金的获得者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奖励、资助标准:
1、奖学金的标准:一等1000元、二等800元、三等500元。
2、困难补助的标准: 一般困难1000元、 困难2000元、 特别困难3000元。
(三)申请条件:
1、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依据《石家庄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依据《关于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
1、院级奖学金的评审按照《学生手册》中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2、院级困难补助的审批程序:
(1)、按照《关于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部认定工作组,班认定评议小组,按各自分工,认真负责的完成评定工作。
(2)、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提交村、乡、镇三级证明和《高等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五)发放及管理
1、学院专项资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2、学院困难补助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3、学院困难补助每学年评审一次,与国家助学金同步进行。
4、学院困难补助按月发给受助学生。
5、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享受困难补助金的资格,追缴已发补助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6、用学院困难补助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的,一经发现停发困难补助金。
7、追回或停发的奖学金、补助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五、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