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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1946伟德官网教学仪器设备责任事故赔偿处理办法

作者:佚名时间:2013-03-23点击数:

为加强全院教学仪器、设备、器材的管理,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杜绝物资设备计划、使用、保管中的不负责任现象,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设备价格的基数

本办法所指的设备价格为原仪器、设备、器材购置时的价格,对确已使用多年且无继续使用价值或已被低价新型号产品所取代的仪器设备,由实训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设备价格的基数。

第二条遗失

(一)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按设备价格全部赔偿

1、遗失的设备为既可用于教学、科研,又可用于私人家庭的“两用物品”,如工具、量具、绘图仪器、录音机、电视机、计算机及相关外围设备等;

2、因违反管理制度,私自携带仪器、设备或器材离开工作场所(实验室、实训室、保管室)而造成遗失的;

3、因使用者擅离职守而造成室外实验(实习)所用的器材遗失的;

4、未按照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和保管要求而造成仪器、设备或器材遗失的;

5、隐瞒不报,态度不好者。

(二)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减赔

1、遗失的仪器设备不属于“两用物品”范围内,积极上报、态度良好者,赔偿金额不低于设备价格的70%;

2、仪器设备在送外维修过程中遗失,视送修设备的故障情况减赔。

(三)在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被盗,并有公安部门(或保卫处)证明者,免于赔偿。

第三条损坏

(一)赔偿金额的核算

1、损坏的仪器、设备、器材,已不能修复使用者,原则上按设备价格赔偿;

2、损坏的仪器、设备、器材,能修复使用,并不影响其性能者,赔偿修理费;

3、损坏的仪器、设备、器材,虽能修复使用,但影响其性能者,应赔偿修理费和损失费。

(二)下列情形之一,应全部赔偿

1、未按仪器设备使用要求造成设备损坏;

2、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劝告,擅自动用仪器、设备、器材,而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

3、故意损坏;

4、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而造成损坏;

5、多次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而造成损坏。

(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减赔

1、损坏仪器、设备、器材后,积极上报,态度良好者,赔偿金额不低于50%;

2、损坏玻璃器皿,不属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者,赔偿金额不低于10%。

(四)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于赔偿

1、由于设备、仪器、器材本身的原因(如性能因素或使用时间太久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损坏;

2、由于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等)造成的损坏;

3、属于实验操作难度大,并确已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仍难以避免发生的损坏;

4、保管工作中正常的盘亏,如采取了保护措施仍无法避免的锈蚀、虫蛀、鼠咬等。

第四条致使本实训室或其它实训室发生被盗、失火、水灾等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的,肇事人应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管理人员及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遗失、损坏仪器、设备、器材事件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向指导教师、仪器设备器材保管人员报告,并出具情况说明,据实登记。所属系部或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免赔、全赔、部分赔),报实训处批准执行。对重大事故及损坏、丢失单价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实训处汇总系部等部门的意见,报学院批准执行。

第六条仪器、设备、器材遗失、损坏,赔偿责任人的认定

(一)导致仪器、设备、器材遗失、损坏的直接责任人;

(二)由于维护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设备保管人员承担责任;

(三)设备在送外维修过程中出现的遗失或损坏,由送修人员承担追赔责任;

(四)对于事故原因复杂,难于确定责任人的,由实训处会同保卫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鉴定后确定;

(五)对设备保管人员有意拖延、隐瞒不报,导致无法追究赔偿责任的,由设备保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设备保管人员以设备台帐签字备案的人员为准。设备保管人员更换必须及时办理变更、交接手续,否则造成的损失,系部分管领导及实训室保管人员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赔偿人可直接持实训处开出的损坏遗失仪器、设备、器材赔偿通知单,限期到财务处交款。财务处收款盖章后退回三联:一联交赔偿人,一联交实训处,一联交设备保管人。赔偿款项数额大,一次交纳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分期交纳(或扣款)。对逾期不交的教职工,学校将强制执行并给予一定的处罚;学生不予办理注册报到或离校手续。

第八条回收的赔偿费,由财务处转入学校设备维修费。

第九条本办法由实训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系部由分管实训室设备工作的副主任和实训室主任、实训管理人员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为准。本办法由实训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