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及我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及政策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高校招生工作的规范进行,防止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做好我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查范围
被我校正式录取且报到的新生。
二、复查办法及要求
(一)新生报到当天由我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录取数据严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将新生持有《通知书》与《录取通知书存根》、《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准考证、身份证、省教育考试院传送的电子档案和寄送的录取考生名册与新生本人进行逐项核对检验材料的真伪。对材料不全或有疑点的考生,要进行重点核查,对有异议的学生应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学生应逐级上报学校领导并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在报到当天由所在二级学院对其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高中档案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应逐级上报学校领导并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二级学院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整理学生档案的同时,要对学生身份证、纸质档案信息,档案照片与新生本人再次进行二次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对情节恶劣的,学校视具体情形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四)入学体检复查由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应当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学校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
教务处
2017年6月30日
附件
**级入学新生资格复查结果
经 (二级学院)对所有 级入学新生资格进行复查,总计报到人数 人, (有/无)异常情况。
注:如有异常,学生信息以纸介质附后
二级学院(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