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2017年第一季度党费工作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党总支、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学院党委的统一部署,请各支部安排专人收取2017年度第一季度党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收取党费的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二、党费缴纳对象
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党员。
三.党费缴纳基数
1、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奖励绩效、津贴补贴。
具体到我校,行政人员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工龄(税后)作为应交党费的基数;教师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工龄,教研室主任津贴,秘书津贴和双师津贴(税后)作为应交党费的基数;辅导员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工龄,电话补贴(税后)作为应交党费的基数
2、专任教师的课时费不计入缴纳党费基数。
3、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金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交纳党费,可参照在校学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四、党费缴纳比例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缴纳基数(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五、具体要求:各部门以总支(或支部)为单位将收好的党费交到财务处,党员缴费情况请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注明,缴费回执张贴到党支部工作手册指定位置;缴费名单电子版(包括:姓名,缴费金额)上传至邮箱:274806974@qq.com,截止时间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