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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2022-07-19


    防火检查制度

    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制度

    消防教育培训制度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制度

    其他消防安全制度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频次,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在上班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天一次,下班后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三、对各楼层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四、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五、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六、各部门、各重点防火部位应当至少每一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领导小组

    1.消防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肖瀚、李彦亮

    2.灭火行动组:组长:李彦亮。义务消防队名单:马瑞峰、刘伟、陈艳平、康宏启、康辉等

    3.通讯联络组组长赵振新,组员:王英奎、冉午雪

    4.疏散引导组:组长:王志军,成员:丁艳芳、聂美华、李宁等

    5.安全防护救护组:组长:王俊杰,成员:张伟、李紫璇、于晓淼等

    6.保障组组长:,组员:邹江、乔继红、贾奉刚、樊建凤。根据灭火、通讯、疏散等各组工作进站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障,或适时增援。

     

    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1.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本岗位,做好交接准备;

    2. 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检查仪容仪表,精神面貌良好;

    3. 检查岗位的设备运行是否良好和交接巡视检查、执机注意事项;

    4. 当班人员必须在记录本上写好设备运行、巡检等情况,并要求字迹清楚,记录齐全;

    5. 将消防应急工具,相关资料如数按规定摆放整齐;

    6. 做好中控室卫生清理工作,保证机器、地面、墙面洁净;

    7. 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岗,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

    8. 交接班各项内容经确认后必须在交接班本上签名和时间,以示确认和负责;

    9. 如遇到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接班者协助交班者对事件进行处理,待事件处理告一段落,经交上级领导批准,再进行交班;

    10. 接班人醉酒、情绪不稳、意识不清、不得交班,应上报请示办法;

    11. 交班者要按照本制度进行交班,如未按规定办,接班者可以提出意见,要求交班人员立即补办,否则可以不接班,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12. 消防中控室双人执机,不得单人交接班,不得电话信誉交接,应有文字体现。

     

     

     

    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制度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2.报警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三、进行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和目的。

    消防教育培训制度

    一、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广大师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学院、本岗位的火灾危害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技能;

    二、学院师生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技能;

    三、学院应当组织新上岗和新入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学院在上班时间、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等形势向单位人员进行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

    五、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六、对学院消防教育培训由所在部门负责。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考试,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培训并补考。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 学院对存在的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院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三、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储档案;

    四、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政府报告;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有火灾隐患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单位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后方可举办;

    2.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3.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然此和电气设备的监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4.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管理,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员工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进行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6.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离,消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消防档案存放制度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二、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档案应当翔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需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学校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及校内从业人员。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组织- -次防火检查,内设部门负责人应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四条学校及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等情况;

    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3.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6.疏散通道、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9.化学试剂、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0.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11.食堂、灶间烟道季度清洗情况;

    12.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3.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学校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2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应加防火巡查。

    第六条学校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

    1.宿舍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第七条教职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火灾隐患。消防志愿者可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工作。

    第八条岗位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_

    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第九条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广]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条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学校校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第十三条学校实验室应将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报学校消防管理归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采取如下措施:

    1.事故附近的人员立即电话通知单位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引导学生疏散

    第十五条接到报警信号后,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前去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校领导汇报,并立即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

    第十六条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讯和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学生疏散;

    4.安全防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5.后勤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第十七条学校应至少每半年组织- -次有学生参加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八条学校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发生火灾时,正在授课的教师应组织学生疏散逃生。.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

    3.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域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第二十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撒离。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至少确定- - 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2.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

    安全教育;

    3.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4.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开展消

    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教职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消防控制室设备操作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务,做好检查、操作等任务。

    二、熟悉本公司采用消防设施系统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发生火灾要尽快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给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并应直接拨119向消防队报警,不得迟报或不报,消防队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四、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状况良好。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五、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工程部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新建、改造、装修工程的消防手续办理;

    二、负责本公司内各单位、部门用电、动火工作的审批;

    三、负责本公司消防设施的检修和保养;

    四、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计划;

    五、严格把关本公司各类电气设施、设备的采购和安装;

     

     

     

     

     

     

     

     

     

     

     

     

     

     

     

     

    其他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一、 组织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四、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五、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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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和驻校内的其他单位以及在校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安全稳定工作处依法监管、部门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广泛调动师生员工参与和配合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以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师生员工组成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谁分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的责任人,并对该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部门管业务工作的责任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该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并对此项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安全稳定工作处为学校消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志愿消防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都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都有及时报告和排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的义务。

    第八条 各部门应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和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全校师生员工要认真学习消防基本知识,增强防火意识,达到“四懂、四会”(即: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疏散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各学院、系、部要在寒、暑假前后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每年“119”消防日前后全校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活动。

    第九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疏散预案;负责制定年度消防演练计划及预案,按计划组织消防演练;负责组织学校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培训;负责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消防检查小组,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各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条 各部门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内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并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自改或上报,并接受安全稳定工作处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计算机中心、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图书馆、办公室、财务室、档案室、学生公寓、餐厅等防火重点部位要对电源、电线、电器及配套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室内明线应加护套(管),防止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违章电器;要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安全标志和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实训楼和其他物资库内禁止吸烟,严禁违规用火、用电;实验室和仓库须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计算机中心、多媒体教室、语音室要加强对各类电器使用的管理,严格操作规程,防止线路短路或超负荷,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灭火器。

    第十四条 图书馆和阅览室,需在明显位置张贴禁烟禁火标志;禁止携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十五条 财务室、档案室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器材,室内禁止吸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室内。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教工公寓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常对住宿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公寓楼内禁止携入或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止使用酒精炉、液化气、蜡烛等明火;禁止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禁止吸烟;禁止焚烧杂物。

    第十七条 餐厅内严禁违规用火,禁止吸烟;定期检查燃气管道,防止燃气泄漏,不得大量储存燃料;加强大功率电器使用的管理,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八条 后勤集团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确保每天24小时有专人值班,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保障消防供水。

    第十九条 从事易燃、易爆操作员、电工、餐饮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人员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培训,接受检查,工作中要严格规范操作。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演出、讲座、集会等活动实行消防安全报告制度,举办前承办人须将参加人数、时间、地点、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经安全检查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配备的机动车应配备灭火器,并经常检查,确保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不得拆除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因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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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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